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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沈晓娟)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高文辉犯居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年夜队田畈街中队副中队长章长清率领协警邱国锋、吴来喜、黄守表等人在田畈街镇圆盘处执勤。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文辉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至田畈街圆盘四周,被执勤交警拦下并依法拘留收禁。高文辉认为执勤交警法律不规范,为此发生报复心理。后高文辉从四周的夜消摊处捡了两个空啤酒瓶再次返回交警执勤的圆盘处,先用啤酒瓶敲打吴来喜的额头部,邱国锋见状上前阻止,高文辉便用瓶底分裂的啤酒瓶刺伤邱国锋的左面部,随后又刺伤了黄守表的面部。经鄱阳县饶州司法判定中间法医学判定,吴来喜的伤情为轻伤乙级,邱国锋的伤情为轻伤甲级、黄守表的伤情为稍微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文辉没有对被害人酿成的损掉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文辉居心危险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稍微伤,其行动已组成居心危险罪。被告人高文辉在归案后至庭审时均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系率直,依法从从轻惩罚。综上,按照被告人高文辉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