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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2012年12月31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路偷盗并粉饰、隐瞒犯法所得的案件,依法宣判被告人何玉支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00元;犯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4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清晨,被告人何玉支伙同何玉怨(未达刑事责任春秋,另案处置)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福龙村寺岭屯,由被告人何玉支负责看风,何玉怨负责偷车,配合偷盗被害人林华停放在其家门口眼前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平易近币1480元)。后何玉怨在销赃的进程中,因摩托车出了故障便弃车而去。 2012年7月8日,何玉怨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年夜岭乡金沙村,偷盗被害人黄建玉停放在其家门前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平易近币2350元),后被告人何玉支帮何玉怨转移赃物的进程中在贵港市港北区英豪宾馆被公安平易近警就地抓获归案,公安平易近警依法拘留收禁了该车并已将该车发回给被害人黄建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进程中没有贰言,并有书证到案颠末、户籍证实、拘留收禁、发回物品清单、行驶证、证实、购车信息、购车发票,被害人林华、黄建玉的陈说,证人何玉怨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和判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玉支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伙同他人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刑律,组成偷盗罪,应受科罚惩罚。被告人何玉支明知道赃车仍予转移,其行动已触犯刑律,组成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应受科罚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玉支犯偷盗罪和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证据确切、充实,罪名成立,予以撑持。被告人何玉支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玉支偷盗价值人平易近币1480元的摩托车一辆,偷盗数额较年夜,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何玉支转移赃物价值人平易近币2350元的摩托车一辆,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配合犯法中,被告人何玉支起次要感化,是从犯,该当从轻惩罚。到案后被告人何玉支能照实供述犯法事实,认罪立场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犯法的事实、情节、社会风险水平和认罪立场、悔罪表示,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Ϸ����ȫվapp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划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假名) 责任编纂: